若您所购买的房产未能如期交付,建议您可适时向开发商提出正式的告知要求(即催告)。
然而,若在催告发出之后的三个月时间内,开发商仍然不能顺利完成交付工作,则您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申请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
购房款项时,经过适当的催告程序且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双方均未能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该项合同,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
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此事项作出具体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
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
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