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购房者所购买之房产系普通
商品房,并且买卖双方已经达成清晰明了的约定(即签订了具有
法律效力的
借名购房协议),那么此份协议便可生效,借名人的诉求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一旦涉案房屋已被
司法机关查封、或已完成
过户手续至善意第三方手中,亦或是存在其他无法进行过户操作的特殊原因,那么借名人要求出名人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将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倘若购房者所购房产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范畴,那么双方签署的借名
购房协议由于违反了相关政策和
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其他具备
购房资格的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通常会被判定为无效。即便购房者是以其父母的名义购买的房产,但在完成
不动产登记后,
物权效力即刻产生,登记
产权人将被视为房产的所有人,除非有充分的
证据能够推翻产权登记簿上所记录的内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结合房屋的
出资情况、实际占有及使用状况、购房发票、合同、
房屋产权证的持有人身份以及对借名购房行为是否存在合理解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