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出现后,当事双方有寻求和解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法的权利,同时亦有权选择
申请仲裁或提请
诉讼作为解决途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任何一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应提交书面
起诉状,且需按照被告人数量提供相应副本。若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则可采取口头形式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
当事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四条也明确指出,当事人如欲通过
仲裁方式解决
纠纷,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若无此仲裁协议,仅有一方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