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这是完全符合规定的。一般的情况下,
消费者与房地产商签订的是预售合同,而不是正式
销售合同。所谓
期房,就是开发商从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那一刻起,直至最终取得大
产权证为止这段时间内出售的
商品房,因此在此时间段内
购房的业主必须签署的也是预售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