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
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需要与相关开发商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签订预售合同;
其次,在查阅了所选楼盘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需要亲自或
委派代表人与开发商一同签署预售合同;
最后,需要将签署完毕的预售合同提交至当地市或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若发现该合同存在任何不合规之处,交易中心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
购房者;反之,若所有条件及手续均符合规定,交易中心则会按照既定程序进行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领取已完成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
此外,在预售期结束后,开发商应先完成新建
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并获得
房产证后,才能与购房者共同向交易中心提出
过户申请,办理房地
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若开发商需要对预售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例如建筑设计变更、建筑面积变更等,必须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预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办理
交易过户手续时,必须一并提供给交易中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
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