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征地补偿争议时,双方应秉持公正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如
当事人对协商、调解结果不满意或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所在区域内的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选择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以及
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若通过上述途径仍未能妥善解决问题,原告方还可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