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
购房人在选择支
付定金时,若因各种原因未能购买该房屋,其是否需要承担
违约金责任需视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体条款而定。如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违约责任的,那么
当事人只能在违约金与
定金罚则之间进行选择。当
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
债务之后,
定金理应转化为价款或予以退还。然而,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行为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行为不符合约定,同样可能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应当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