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时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那么作为业主,您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督促:
首先,您需要书面通知开发商尽快
履行合同义务,明确表明您对尽早收到房屋的关切和期望,并就具体的交房时间与开发商展开进一步的协商。
然而,经过您书面通知催告之后,若开发商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仍然未实现承诺,那么您有权向相应的
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必须依照
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承担其违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如果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您有权参照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您应得的
赔偿金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