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经针对
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条件以及操作流程做出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对于预售款的具体征收金额和期限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各方
当事人应当在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支付款项的方式及期限。
依据建设部的相关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的比例,在房屋正式动工建设之际,不应超过总价款的40%;待
建筑工程工作量完成一半之后,方可将预售款比例提高至60%;直至房屋主体结构封顶之时,预售款比例可提升至95%;而当房屋顺利交付使用之际,则需全额收取预售款。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计划推进建设工程进度,那么
购房者所应承担的付款日期亦应相应地予以顺延。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