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房屋纠纷的处理,有以下几种可行的途径:
首先是调解,在由公正人士介入并主持的情况下,
纠纷双方能够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达成共识;
其次,
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
仲裁来解决纷争,这需要提请相关仲裁机构对争议内容进行全面了解,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公正、客观地判定事实,并出具
法律效力的仲裁判决;
最后,如果以上两种途径都未能解决问题,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而达到妥善解决
房地产纠纷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