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出售方未能依照双方约定的日期完成交房事项,这便构成了
违约行为,买受人将依法享有相应权利以
追责其
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形之下,如果经过了合理期限内的书面催告,卖家仍然无法实际履行交房义务且未能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进行解释的话,那么买家便有着通知
解除合同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所有由此引发的
经济损失均应由卖家全额承担。
然而,如果在经过催告之后,卖家能够在三个月之内顺利交付房屋,那么买家则无权直接通知解除合同,但是,他依然拥有向卖家索取由于延迟交付所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的权利。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