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情况都可将其归入
共同财产范畴。若在婚后,有某方父母全额
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且相关
产权证书上仅记载该出资者之子女姓名,则可视作是对其子女本人的独家赠与行为,由此而来的不动产应当被定义为夫妻中该子女一方的
私人财产。反之,若某方使用共同财产以其父母之名义购得房产,且产权证书上仅记载其父母之姓名,那么此房屋的所有权便归属其父母,在
离婚诉讼中,这部分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