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无确切规定最长可延长的时限,若非出现无法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况导致延期,自
逾期超越双方约定的收楼期限即须承担
赔偿责任。若此种情况持续超过三个月,买方将拥有
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力。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
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可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若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或双方未作约定,则在对方
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如对方当事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应于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