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住房质量问题带来的瑕疵时,可考虑采取以下可行措施加以应对:首要之举便是与房地产开发商展开深入的对话与磋商,以期寻找到妥善的解决之道;
其次,积极寻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鼎力相助与支持,通过正式渠道进行投诉举报;若因商业性建筑物的质量保障期限引发争议且开发企业未能给出合意答复,
当事人便有权利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组织评估的申请,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递交投诉信函;
此外,
司法诉讼乃是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最后一层保护屏障。若上述途径均未奏效,不妨选择诉诸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