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来讲,这些
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和解、调解、
仲裁及
诉讼。
首先,和解是一种以在适宜的时机、通过友好协商实现共识来化解矛盾的策略;
其次,调解则更加强调借助于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力量,引导
当事人双方进行深入的谈判并寻求妥协;
再次,仲裁作为一种公正且具备
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案,其优点在于程序灵活、效率较高,同时赋予了当事人较大的自主权,而且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常常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最后,当以上所有的解决方式都无法奏效时,诉讼便成为了解决
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这里所说的诉讼不仅仅是指受理争议各方的
申诉请求,还包括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由人
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作出裁定,以此来明确是非曲直,进而达到解决纷争的最终目标。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