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
房屋预售合同时需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首先,必须确保所涉及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
法律效力;
其次,确定买卖标的物须为已经动工且尚未全面完工的
商品房;
再次,遵照法律规定,必须获得金融机构的批准和许可;
此外,应当及时告知开发商相关事宜;
最后,预购者有义务与下位购买方签订并履行
转让合同及相关手续。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