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农村房产
产权之争,双方
当事人可先行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若无法达成妥洽协议,亦可寻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和斡旋以求得公正合理的结果。
然而,若当事人对协商及调解均持消极态度,或在协商与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依法向农村土地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径直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