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
定金在一般的情况下会被抵扣作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或者在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后予以退还;
然而,如果支
付定金的一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应尽的责任,而对方却未能如约履行其义务并且没有对定金作出相应处置的话,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进行友好协商,或者依法提起
诉讼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若因个人或双方均无法预知且不能避免的特殊原因,导致买
卖房屋合同最终未能达成,此时卖方有法律责任将先前所收到的定金原封不动地返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