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
定金是具有可退性的。尤其当其被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即
购房合同属于
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时,无论在交易双方签署契约之前或是两者同时进行之时支
付定金,如果主合同未能生效,那么作为从属合同的
担保合同也将无法生效。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定金都是可以退还给支付方的。
然而,如果由于
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购房合同,那么此时定金便无法得到返还。
《
商品房销售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