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租赁合同未得到完全执行的情况下,
承租方是拥有解约的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租赁期间内,若房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经承租方多次提醒及敦促后依然没有改变的话,承租方有权选择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在
合同解除之后,对于因
违约行为而产生的
民事责任,违约方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规定,在
合同解除后,尚未实际履行的部分将被视为终止履行;而已经履行的部分,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履行情况以及合同的性质来决定是否
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同时,
当事人还有权要求对方
赔偿因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