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
购房者交付新房,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购房者有权力向该企业发送正式且详尽的书面催告文件,借此使双方于合同中对最终的履约期限达成共识;
同时,购房者亦有权督促开发商对此合同的履行事宜予以积极回应,加快施工进程;在此过程中,若开发商在收到催告信函后的连续三个月内,仍未作出有效回应并且未能积极协调配合,那么购房者则有权依法行使
合同解除权,相应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以及
违约责任均应由开发商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1)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