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业主有权向其发送催告通知书,敦促开发商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
赔偿因
逾期产生的额外
经济损失;若经催告后满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无法履行交房义务,且未能提供合理原因解释时,业主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的
逾期利息,同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