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一房二卖”维权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对于
可撤销合同的权利人以及
无效合同的相关利益方,自知晓该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均有权力向
管辖权范围内的法院或者具有管辖权的
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此份合同。
同时,他们有权要求卖方将其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全额偿还,并且额外承担对损失的全部
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的一倍。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