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开发商无法按期交付房屋者便构成违约行为,
消费者可据此主张其应负之
违约责任。若经过催告后至
购房协议签署之日起第三个季度结束之时仍未能如约交房且无任何合法理由进行解释者,消费者享有
单方解除购房协议之权利,所有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均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然而,倘若经过催告后至购房协议签署之日起第三个季度结束之时能够顺利交房,消费者则不可行使解除购房协议之权利,但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以弥补因
逾期交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