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的交付时间延后时,尽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延期交付权,然而必须对因自己之故无法按期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况进行一定的法律责任追究和超额
违约金支付。但如果是因为开发商自身的因素导致其无法如期完成交房义务,那么作为
购房者就有权利选择解约合同,并且要求该开发商对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