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农村房产买卖的争议,各方
当事人首先可以尝试通过私下沟通、协商来寻求解决途径;若未能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则可根据先前所签订的农村
房产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选择提交
仲裁机构或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裁决。在此过程中,一旦某一方收到由仲裁机关或法院作出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判定书后,即不得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就此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
诉讼审理。
《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