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主要是指向公民、
法人或是其他团体以及它们彼此之间在涉及到房产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以及
使用权等权益方面所产生的各种争议。针对这些
纠纷,各方
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和平理性的协商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同时亦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诸于
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