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买房屋时支付的
定金在此情况之下可以进行返还,然而,其具体流程还是需要视实际情况来定。倘若
购房者希望收回先前支付的定金,通常而言,他/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向开发企业索要回来:
首先,当开发企业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它们并不符合
商品房预售的所有法定条件的时候,他们与购房者之间签署的
购房定金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规定,对于
无效合同的
处理方式,无论双方是否已经签订了《认购协议》,或者是否就定金的退还事宜达成共识,开发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其次,如果开发企业虽然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自己已经取得了该证书,那么他们就必须对这种行为承担起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需要将购房者的定金如数退还之外,他们还应当
赔偿购房者因
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
再次,如果开发企业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预售的所有法定条件,并且成功获取到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如果双方仅仅约定了如果购房者拒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话,他们将无法要求退还所支付的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为理由,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或撤销,进而要求开发企业退还所支付的现金;
最后,如果是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您有权要求开发企业退还相应的定金。
然而,如果问题出在您个人身上,且开发企业并没有任何隐瞒或欺骗的行为,您只是单方面提出了退还定金的要求,那么您需要按照认购书中关于
退房的相关约定缴纳
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