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阁下希望申请撤回在购置房地产过程中所支付的
定金,建议您尝试与卖方协商解决此事。关于
购房定金的退还规定,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业内通行做法,以下五种情况通常会得到支持:
首先,如果开发商在
购房者签署认购意向书后的约定期间内,擅自将已被购房者选定的房屋转售予第三方,从而使得双方无法顺利进行正式签约,那么开发商必须依照双倍的金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
其次,假如开发商无法获得
商品房销售所需的合法资质证明,或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甚至因此产生了
合同效力问题,开发商则须无条件地归还购房者的定金,并且还需承担购房者可能遭遇的
经济损失;
再次,若双方仅仅因为正式合同、相关
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存在分歧,而该争议事项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并无关联,从而导致最终无法完成签约,那么双方均不视为
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另外,若认购意向书中
对价格、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未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含糊不清,导致双方在此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署,此时开发商亦应无条件地返还购房者的定金;
最后,若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并非由任何一方
当事人的过错所导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所引发,那么卖方应当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