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延期交付房屋而导致
违约赔偿金额的问题,那么
违约金应具体设定为在每延迟一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体价格千分之五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当合同双方
当事人中有一方因为认为所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提出调整申请时,调整的依据应该是违约金是否超过其实际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反之,如果有一方因为以为所规定的违约金过低而申请提高时,则他需要证明
违约行为确实给自己带来了损失,并以此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金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