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楼盘烂尾情况下的贷款问题,必须保持还款义务的履行。在与银行达成贷款合同时,业主和开发商均需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若房屋建设工程未能如期完工,业主将寻求开发商的解决方案,然而,如果资金无法按时归还给银行,那么最终承受
追责压力的仍然是这些业主们。如果业主因开发商的失踪或破产等原因而选择逃避贷款
债务,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也难以得到公众舆论的支持。银行方面将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同时涉及到个人信用记录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旦出现欠款未还、恶意
拖欠等现象,将有可能被列入信用黑名单,从而对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实属得不偿失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