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时,交
付定金通常会被写上
购房者本人的姓名。
定金作为
购房合同订立、履行以及解除过程中的一项重要
担保措施,其具备独立的责任形式,主要发挥着
保证合同顺利进行、证明合同有效性以及预先支付部分款项等三重功效,且其
赔偿金额最高可达原款的两倍。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则需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反之,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按购房合同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则无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