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涉及到
借名购房的
纠纷案件将会由
房产证上的
产权登记人获得
胜诉权。
然而,若存在其他有效的
证据可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则法庭将依据所提交的证据做出相应的裁决。由于房屋属于不可移动的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必须进行登记,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仍然会优先考虑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优先判决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