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观点认为域名属于特殊的商标,应由商标法规范;也有观点认为域名虽不是商标,但应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受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还有观点主张应新创的“域名权”以规范相关行为。
域名与商标关系密切,但区别甚大,不宜简单地将商标外延扩展至域名;域名纠纷的情况复杂,仅靠知识产权法调节远远不够;而面对新情况,动辄设立新的法律权利,忽视对法律适用的考察和法理分析,在一日千里的现代社会,更有“朝令夕改”之虞。 在解决域名纠纷中应遵循一套法律体系,即:关于域名的司法解释和其它规定;关于商标权的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和社会公益原则。
适用这一套法律体系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是层级性,即先看是否违反关于域名的司法解释和其它规定,再看是否违反关于商标权的法律规定,
最后看是否违反法律原则。这是遵循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
其次是防御性。原告只能以此为维权依据,超越这些规范的请求则属于权利的滥用,将造成新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