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缴纳全额款项之后,理应有权获取相应的房屋,但是若情况发生变化,如房屋尚未竣工完成并达不到
交付标准时,便需采取法律行动以解决问题。
首先,通过主张及论证在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开发商存在了严重的
违约行为,从而满足了
解除合同所需的条件,进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支付
逾期交房的
违约金。
此外,还需要请求解除与银行之间的
按揭贷款协议。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选择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如此一来,便无需继续
偿还贷款。
然而,为了能够获得
赔偿,必须凭借
购房合同向法院申请尽快查封所购买的房产。通常情况下,此类开发商
拖欠的款项
数额较大,而施工单位则拥有强大的优先受偿权,因此购房者务必在施工方行使此项权利之前,迅速对房屋进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