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领域的交易活动中,经常出现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房二卖"的现象,即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相同的房产出售给两位独立的购买者。关于这个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其中一些
买卖合同依然具备
法律效力。对于那些被判定为合法且有效的房屋购买者来说,他们有权依照这些合同,要求卖方严格履行约定,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
然而,若这些
购房者所签订的合同被确认为
可撤销类型或者无效性质,那么这些个人自知晓之日起,便享有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此过程中,购房者不仅可以追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应的利息收益,还有可能获得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两倍的
惩罚性赔偿金。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订立的
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
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