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已经交付的
定金是不能够予以退还的。但是,若存在如下述几类特殊情况,您仍有机会获得这部分资金的
退款。
首先,在买卖双方均严格遵守事先达成的协议且按期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这笔定金应当被视作已付货款,进而直接从总价款中予以扣除或以现金形式向您进行返还。
其次,若因某些不可预见的特殊状况导致原本计划签署的合同未能顺利实施,且该结果并非由任一方的人为因素所引发,那么这份定金也可全数退还给您。
再者,倘若您为
购房者,而卖方因自身原因擅自宣告
合同终止,则在此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对方将已交付的定金悉数退还,同时还需追加相应金额作为补偿。除上述三种情况外,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定金都不应退还给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