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所购置房产存在质量瑕疵,且其维修期限超过了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规定的交房日,那么便可以视之为延迟交房事件。在这种状况下,购买方应有权向开发企业发送书面通知,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彻底的整改。与此同时,由于整改过程可能引发的交房延期,购买方还有权对因此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
然而,如果该质量问题属于严重缺陷,以至于无法通过任何方式修复或即使经过修复对
消费者的日常居住及使用仍构成不良影响,那么消费者便有权利选择就此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由此引发的
违约责任以及
赔偿义务,均应由开发企业全权承担。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