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若经营者存在
欺诈行为,应当遵循
消费者的意愿,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额外
赔偿。额外赔偿的数额,应等于消费者所购买商品或所接受服务的价款和相关费用的三倍;如额外赔偿的数额低于五百元人民币,则以五百元人民币为准。
然而如果有其他法律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则应当依据该法令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