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向
消费者交付房产,他们可以积极求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得到其专业协助及调解支持。据公开资料显示,涉及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相关事务的行政管理职权目前已全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在此特定情境之下,消费者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发送催告通知文书给开发商,以此提醒他们抓紧项目进度,尽快实现房产交付的既定目标,并且享有对因开发商延迟交付而造成的超期利益损失进行合理索赔的权益。如果经过催告日起满三个月的期限之后,开发商依然无法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且未能提出合法、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消费者便有权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立即返还已支付的房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须承担因
违约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和
经济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