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解决
合同争议时,
当事人应当坚持互相理解与尊重的原则,理性地自我裁量并通过自愿的谈判来寻求矛盾的妥善化解。这种独特的
处理方式无需借助其他第三方力量的干预,不仅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纷争,还能维系双方之间的友谊和合作,对维护业已建立深厚的商业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当合同出现
纠纷时,当事人有权依据协议条款的规定,邀请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中间人进行调解。
然而,这种调解方式与
仲裁程序以及
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3.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协商、调解均持消极态度,或者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他们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在
合同纠纷发生后,若当事人未能通过自行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且合同中未载明仲裁条款,亦未在事后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书写
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