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标准完成房屋交付职责,作为
购房方的您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
违约索赔请求,以此来弥补由于房地产企业违约造成的
经济损失。当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延期交付已经构成有效的违约事实并且在得到购房者合法的催促之后,依然不能在三个月内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时,此时身为购房方的您有权利选择解除
购房协议,然后进一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
追讨其应该承担的
违约责任;如果在此期间您已支付了
定金,那么,您还有权尝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还定金,或者要求其双倍返还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