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
一房二卖”行为的房开商,
购房者具有明确的法律权益可向其提出
赔偿损失或者
解除合同的诉求,并且同时要求全额退回已经交纳的所有购房款项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资金利息。除此之外,如有必要,
消费者还可以申请不超过其已实际支付购房款项之总和的补偿性
赔偿。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房屋
销售合同签署生效之后,如果开发商再次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第三方,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标无法实现;那么,那些无法实际持有该房屋的买卖双方均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退还之前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的资金利息、赔偿相关损失,并且还可以考虑向开发商
追讨不超过已支付房款总和一倍的
赔偿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