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
土地所有权与
使用权纠纷的解决方案,这类问题应
首先由相关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下属的土地管理机关协助调解;
再次就是当上述两种途径都无法化解矛盾时,对于单位间的争议,则可由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出面解决;
至于涉及到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