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政府对
购房资格的严格限制以及规避
债务、获取贷款等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往往会达成协议,由其中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且在完成交易后将该房地产所有权登记至他人名下,以此实现借名人实质上享有的房
产权益。
然而,当双方因房产所有权问题产生争议时,他们之间有关
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便具有合法效力,各方
当事人均需按照此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有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为购
买房产付出了资金,但却无法证明双方曾就借名登记事宜达成过共识,那么该房产仍应归属登记人所有,而
出资人仅能根据其出资的性质向登记人提出相应的债权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