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诸多条例,其中之一是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当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应当依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时,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价格进行实际结算,而对于买受人提出的
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此时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返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
然而,如果买受人选择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卖人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人;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而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