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常见的
商品房退房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
逾期交付房屋且构成了实质性
违约行为,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退房时间届满后仍未完成并交付房屋;
2.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提供齐全的手续文件而导致所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
购房者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设计变更;
4.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绝对值超过了3%;
5.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
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