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能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便可判定为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
首先,除非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不可抗力事件或在
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企业予以豁免的原因之外,否则,开发企业未能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即可被视为
逾期交房;
其次,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企业予以豁免的原因导致其无法按时完成房屋交付,但若开发企业未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
购房者进行告知,也将被视为逾期交房;
再者,当房屋交付时,房屋的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不符,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此时同样可视为开发企业逾期交房;
最后,若购房者与开发企业就房屋交付条件达成了
补充协议并作出特殊约定,而实际情况未能达到约定标准,则应视作开发企业逾期交房。开发企业逾期交房构成
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