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审理过程必须遵循合议制度。
首先,成立合议庭,在正式审理前,合议庭需对
当事人申请上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以确保其具备行使上诉权利所需的必备条件。若发现存在任何缺失或不足之处,合议庭有权要求当事人予以补充修正。对于超出法定
上诉期限提出上诉的情况,
二审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
驳回上诉请求。对于符合上诉要件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认真查阅
一审案卷材料,并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询问当事人及
证人,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真相,核实相关
证据,从而为依法公正地做出裁判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
开庭审理是二审法院处理上诉案件的主要方式,其开庭审理的具体流程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保持一致。
最后,如果二审法院在经过阅卷、调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等环节后,已经充分核对了案件事实,且合议庭认为无需再进行开庭审理,那么也可直接进行判决或裁定。
然而,这种直接裁决并不等同于书面审理。
《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人
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
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