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在完成所有权转让手续之后,
购房者将正式成为
商品房的所有人。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
物权,其所有权的变更须通过专门的
产权登记程序来进行确认,并且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
法律效力。因此,任何已经成功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者都已经合法地获取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者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或
主张权利。
然而,若发现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者与房屋出售方存在
恶意串通行为,共同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那么其他购房者有权主张该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归还因该合同而取得的房屋。
其次,对于尚未完成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其他购房者而言,他们依法享有向商品房出售方追索
违约责任的权利。尽管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样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真正发生转移。因此,当商品房买卖
合同签订后,卖方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他人时,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利息、
赔偿实际
经济损失,甚至可以请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